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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来源: 添加人: 更新时间:2015-04-17

 


第一章  总则
第一条  中汽联名称:中汽联汽车服务业总会(简称:中汽联)。
第二条  中汽联性质:中汽联是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指导下,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汽车行业分会支持参与下,由我国从事汽车零部件、汽车用品、4S店、汽保设备、维修工具、快修连锁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,自发成立的非营利的、全国性的行业服务机构。
第三条  中汽联宗旨:“科学、和谐、创新、共赢”。联合发展行业、全力服务企业;搭建共享平台,促进交流合作;维护会员利益,倡导文明诚信,推进企业做好、做强、做大,努力配合促进中国汽车汽配用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。
第四条  中汽联任务:广泛组织企业,开展学习交流;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商务行为;保护会员利益,强化集体宣传;促进各方联合,实现合作共赢,更好地为广大企业及行业服务。
第五条  中汽联住所: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东卫城A座706室(100024)。


第二章  工作任务
第六条  中汽联主要是以联合、交流、发展、共赢为职责,充分发挥行业机构的服务、沟通、协调和监督的职能。主要工作任务如下:
一、向会员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规范企业行为,促进行业自律;
二、为会员提供经济、技术、信息、生产、管理、融资、法律法规、商务协作等咨询服务;
三、做好行业调查研究工作,为政府产业发展政策、技术政策、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,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;
四、收集、整理、分析和发布各种行业信息,为会员单位、全行业、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;办好联合会的刊物和网站,做好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工作;
五、制定协会标准,行规行约,规范行业行为,协调同行价格争议,维护公平竞争;
六、反映会员的困难、意见和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其合法权益,为会员排忧解难;
七、组织会员开展交流、互访、考察等活动,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,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;
八、组织会员参观、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、交易会等活动,积极参加各类行业专题研讨会、论坛等活动,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;
九、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人才、技术、职业等培训,在会员范围内开展评比表彰,树立行业标杆;
十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,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。

 

第三章  会员
第七条   中汽联的会员种类:
(一)企业会员:从事汽车零部件、汽车用品、4S店、汽保设备、维修工具、快修连锁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;
(二)团体会员:本行业的社会团体;
(三)个人会员:本行业的经营者、投资者、技术人才;经济、理论、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;港、澳、台地区及海外桥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。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中汽联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中汽联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中汽联的意愿;
(三)汽车汽配用品行业及其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。
第九条 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;
(三)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及管理会员证。
第十条 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中汽联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中汽联的活动;
(三)获得中汽联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中汽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 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中汽联的决议;
(二) 维护中汽联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中汽联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 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汽联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 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;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在业内媒体上进行通报。

 

第四章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 第十四条   中汽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(代表)大会,会员(代表)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;
(三)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   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1/2以上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   会员(代表)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。
第十七条   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 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;
(二) 选举常务理事会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;
(四) 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理事、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   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  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  中汽联设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。
(一) 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(二) 会议须有1/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  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   中汽联设立会长办公会议。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兼任。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组成。
第二十四条  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/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  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   中汽联的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七条   中汽联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八条   中汽联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般为3年、执行会长任期一般为1年。
第二十九条  中汽联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办公会议;
(二) 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条   中汽联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三十一条  中汽联秘书长(由专职副会长兼任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会长办公会备案;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  经费收支
第三十二条  中汽联按国家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  中汽联的经费来源
(一) 会员交纳的会费;
(二) 会员订阅本机构的刊物或宣传策划的收入;
(三)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;
(四) 国内外团体、企业、市场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;
(四) 其它正当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  中汽联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开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经费支出包括:
(一)  召开会议、举办活动的费用;
(二)  编印刊物、资料及宣传费用;
(三) 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;
(四)  联合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正常开支。
第三十五条 中汽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  附  则
第三十六条  对中汽联章程的修改,须经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七条  中汽联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常务理事会。
第三十八条  中汽联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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